上海 曲小萌
人们通常所说的“衣、食、住、行”,衣居于首位。自古以来衣冠服饰作为人类的“第二皮肤”,既有保护身体的实际功用,更是标识社会成员身份最为直观的表象。因此,中国历代统治者均将建立健全服饰制度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内容。服饰禁例是中国古代服饰制度中颇为典型的一类,通常由统治者以诏令形式颁布,其内容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层面。从服饰禁例这一视角还原中国古代着衣生活情境,能够发现更多鲜为人知的历史细节,不仅可以见微知著探寻古代服饰文化发展脉络,同时也能够为我们当今的现实生活带来更多启示。
现今社会,在巨大的灰色利益诱惑下,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已是屡禁不止呈泛滥之势,甚至催生出众多从生产制造到终端销售的地下产业链,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在中国古代就已出现,本文将透过古代服饰禁例解析我国古代的打假之道。
据《旧五代史?后梁太祖纪》记载,开平四年(910)后梁太祖朱温下诏曰:“奇邪乱正,假伪夺真,既刑典之不容,宜违犯而勿赦。应东、西两京及诸道州府,创造假犀玉、真珠腰带、璧、珥并诸色售用等,一切禁断,不得更造作。如公私人家先已有者,所在送纳长吏,对面毁弃;如行敕后有人故违,必当极法。仍委所在州府差人检察收捕,明行处断。”
诏令内容是针对造假行为颁布的惩治措施。“犀玉、真珠腰带、璧、珥”均为当时十分流行的装饰物。“犀玉”指犀牛角和玉石,早在殷商之时就有“犀玉之杯”的记载,后多用于制作发饰的材质,并在唐代逐渐开始流行,敦煌曲子中就曾有“犀玉满头花满面”的形象描述。“真珠”即珍珠,唐、五代时期,腰带作为地位级别的象征,其装饰和标识身份的作用比系结衣物的实际功用更为重要。腰带的材质也是多种多样,有玉带、金银带等多种材质,以珍珠为材质的腰带在文献记载以及出土实物中并不多见,然而就本段史料来看,珍珠腰带已然成为当时造假者竞相仿造的对象,其流行程度可见一斑。“璧”为玉质配饰,“珥”为珠玉耳饰,均为当时时兴的配饰。
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伪品制造行为,与当时手工业水平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基于需求的大量增长,不仅从业人员增加,地域分布广阔,专业分工方面亦更为细化,同时,制造工艺也有很大提升,新型操作技术的应用,在为正常制作物品的官、私作坊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使得造假规模得以迅速扩大。针对造假猖獗的社会现象,古代统治者采用了怎样的惩处方式?后梁太祖规定,公家或私人已有的违禁物品需交送给各地长吏,并且要当面予以销毁。而在敕文下达后如有故意违令者,甚至要处以极刑。
然而即使禁令严厉至此,仍无法在短时间内扭转当时造假成风的社会现象。《册府元龟》载录,据禁令颁布时隔不到半年,“是时两京豪族至于贱吏,必假犀玉之诈,虽有严令,亦不能禁止”。禁令出台之后不能很快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或颁布之初有所成效但不能形成长效机制,导致统治者不得不多次下诏。此类现象在中国古代服饰禁例中颇为常见,一方面禁例多为皇帝践祚初政之时颁布,政权根基不稳导致监管、惩处力度较弱;另一方面民间对于奢华服装、饰品的消费需求的持续增长,也是导致禁例一再被突破的主要原因。
反观当今古董收藏市场,大量赝品却披着真品的外衣被奉若珍宝。而目前对于造假牟利者的制裁和购买者权益的保护,在法律规范方面仍存在很大缺失,甚至不能做出梁太祖“必当极法”的决断。因此,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对于市场的监管和造假售假各环节的打击,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应法律规范、加大惩处力度;另一方面需要整个社会协同作战,重塑道德诚信体系,力求促进良性消费循环,避免重蹈历史覆辙。
(曲小萌,上海东华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