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眼下,通过拍卖公司买卖昂贵收藏品,已成为了市民的融资消费新渠道。但由此引出的纠纷也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日前,静安区法院对王淦(化名)与某拍卖有限公司寄售价值10万元的“萧邦女表”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拍卖公司返还王淦“萧邦女表”一块;若不能返还该表,则应赔偿该表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王淦与某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小姐是朋友关系。2009年1月10日,常小姐写了一张收条,确认收到王淦的一块“萧邦女表”,价值人民币10万元,签收人一栏既有常小姐的签名又有拍卖公司的印章。2011年7月中旬,王淦起诉到法院称,因“萧邦女表”寄售未成,持收条要求常小姐及拍卖公司返还女表,若不能返还女表,则赔偿该表折价款10万元。
法庭上,拍卖公司承认,收条是常小姐本人书写,现在该表仍在拍卖公司保管。因王淦与常小姐及该公司存有经济纠葛,不同意返还该表。该拍卖公司还出示了一块手表,称此表为常小姐所收取王淦的手表,对此王淦否认该表为交付寄售的“萧邦女表”。
法院认为,王淦与常小姐及拍卖公司就寄售的“萧邦女表”一块价值作了约定,寄售不成则应予以返还该表,若原物灭失,拍卖公司应承担赔偿10万元的损失。
【法官点评】
市民若通过拍卖公司渠道,寄售买卖高档收藏品或生活用品,应办理正规寄售手续。不但要当场写明寄售的物品性质、种类,更应清楚地写明具体型号及编号,最好附上拍品的照片作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