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 去年6月,3名在扬州市区工作的江都女子结伴在市区某小区租了一套住房,其间,不小心损坏了屋内的一个瓷凳。近日,房东将3人告上了法庭,称这个瓷凳是古董,要求3人赔偿。但如何鉴定其价值,以及房东未尽告知义务要不要担责,双方产生了分歧。
瓷凳
摔坏才知是“古董”
小云、小秋和小雨三人都是江都人,在扬州市区工作。由于三人以前是同学,所以决定合伙在市区租房居住。
2010年6月间,三人租了王某在市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在这个房子的阳台上,有一个瓷凳。夏天天热,三姐妹就把阳台的门敞开着。但阳台门总是被风刮得关起来,于是她们就把阳台上的那个瓷凳搬了过来顶住阳台门。
有一天,突然刮起了大风,风带动阳台门一下把那个顶门的瓷凳刮倒在地。当时,三个姑娘谁也没在意瓷凳被刮倒。等过了几个月,房东王某来收租金,看到这个瓷凳已经碎成了两半,不由得大叫,“这个瓷凳可是个古董啊,值钱得很呢……”
赔偿
如何鉴定存争议
三个姑娘承认弄坏瓷凳是她们的责任,并写下了字据,“愿意经当地文物价格鉴定部门估价后自愿赔偿房东损失”。
房东和三个姑娘中的小云一起来到扬州文物商店。专家证明内容上写道:“此件釉陶瓷凳是宜兴窑出品,年代为晚清到民国,鉴定价格为贰万元。”
但是,三个姑娘对鉴定过程以及价格存在疑义。“鉴定时,专家就是看了看,很快就给出了结果,所以我们对专家的鉴定结果是否权威,以及鉴定的资质存在异议。”小云说。同时,她们也认为,房东租房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提醒,因此,瓷凳的损坏,房东也有一定责任。
未告知
房东未尽义务需担责
赔偿协议难以达成,房东将三个姑娘告上了法庭。庭审当中,三个姑娘提出,家中放有如此贵重的物品,房东有义务对她们进行必要的提醒。“这么贵重的东西就放在阳台上风吹日晒,谁会想到这个是古董呢?”经过维扬区法院的开庭审理,双方就赔偿金额仍未能达成一致。房东暂时撤诉,双方决定再去寻找共同认可的具有文物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权威的鉴定。
对此,办案法官表示,在签订租赁房屋的合同时,对于房屋内的贵重物品,房东如不带走,应告知租房人特别注意。如果口头告知得不到双方认可,则须在租赁合同中进行注明。如果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瓷凳确是古董,3名被告肯定不会全额赔付,原告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讯员 汪军 刘伟伟 记者 傅春扬